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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0    黑龙江省农委渔业局

 


黑农委函〔2017223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水产局(总站):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水产健康养殖的有关要求,为推进我省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现将《2017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示范带动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推动品牌创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7510

 

 

抄送:省农垦总局水产局

 

    2017年水产健康创建活动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7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方案。

一、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

(一)创建重点

2017年各地申报农业部和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及复查场重点围绕以下方面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1.突出依法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养殖管理水平。依法建立健全养殖生产相关管理制度,细化养殖设施设备管理、水产品生产记录、投入品使用记录和安全使用、病害防控、养殖废水处理、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检等制度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加快推动水产养殖标准化进程。

  2.突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健康养殖保障能力。根据创建工作需要,加强养殖池塘标准化、规模化改造,完善循环用水、水质净化、废水资源化处理等设施设备,优化厂区环境;配备水质监控、疫病防控、质量检测装备,推广物联网技术和相关设施设备建设;调减过密投饵网箱养殖。

  3.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提升水产品质量和效益。紧紧围绕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主线,以绿色发展为导向,推广生态、免疫的病害防控方法和养殖不用药理念,把增加绿色优质水产品供给放在突出位置,强化品牌效应,不断提升水产养殖质量和效益。

(二)申请推荐

1.申报标准。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在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中,选择创建积极性高,综合条件好,逐项对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7年版)》(附件1),通过创建活动能够达到标准的场户择优推荐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继续开展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创建工作,创建标准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7年版)》,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创建标准比部级适当放宽。超高密度池塘养殖、大水面投饵网箱养殖等方式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

2.申报材料。(1创建单位的创建工作方案(包括创建单位基本情况,对照评分表逐项分析目前养殖生产条件、投入品管理、制度建设、环保要求、示范辐射等内容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创建目标及达到的标准,创建措施等)。(2)认真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和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3),

3.材料报送。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地),各市(地)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申报材料的收集汇总,初审合格后加盖公章于526前上报我委渔业局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省农垦总局水产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内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申请推荐工作。

二、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

根据农业部农渔发[201718号文件要求,对有效期至2017年底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进行复查,复查名单见附件4,复查标准依据《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7年版)》,请各市(地)、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复查场按照评分表中各项要求做好复查创建工作,提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水平,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复查申请表》(附件5),加盖公章上报市(地)汇总,526日前一并上报我委渔业局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考核验收(复查)

我委于9月份组成验收(复查)组,对已在渔业局备案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十二批)创建单位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同时对即将到期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进行复查

(一)开展自查。请相关市(地)、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督促创建(复查)单位提前做好自查,准备好验收(复查)材料,包括创建(复查)单位的创建工作方案,创建工作总结,评分表中无一票否决项及打分项的相关佐证票据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养殖证、经营资质证明、有效期内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及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水产品认证证书等复印件,有水产苗种养殖生产的还应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将其装订成册,验收(复查)时交验收(复查)组一份,便于核查与上报备案,提高工作效率。

(二)现场验收。验收(复查)组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7年版)》,逐场采取现场查看、听取汇报、专题询问、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验收(复查)保证工作质量并对验收(复查)结果负责。评分表要加盖创建单位公章,无一票否决项、并且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合格,如有一票否决项,则不再安排现场考核。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创建验收工作由市(地)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7年版)》进行,评分表要加盖创建单位公章,无一票否决项、并且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含70分)为合格

四、审核命名

我委将验收(复查)结果在省农业信息网上公示无异议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农业部。农业部对我委验收(复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文公布名单,授予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各市(地)渔业主管部门将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创建验收结果正式文件及验收相关证明材料于1010日前一同上报我委渔业局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文公布名单,授予黑龙江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认识继续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领导,整合渔业生产、技术推广、渔政执法等机构的力量,对示范创建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及时解决好示范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示范创建工作顺利进行,尽快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标准,更好发挥示范作用,推动水产养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抓好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帮助示范场完善创建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逐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省级验收(复查)工作组要做到实地考核、逐条评价、严格把关、宁少毋滥,并对验收(复查)结果负责。实行示范场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示范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再符合示范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我委并上报农业部取消其称号,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我委渔业局将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各地示范创建工作进行实地考察和督导。

(三)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将示范场创建作为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举措,积极引导鼓励渔民专业合作社、养殖企业、家庭渔场和养殖场广泛参与创建活动,扩大示范规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示范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争取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政策支持。我委将整合有关现代渔业的扶持政策和渔业油补政策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支渔惠渔项目,不断加大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的投入力度。

  (四)营造创建氛围。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微信、报刊、标语等手段,大力宣传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不但要让广大养殖场户知晓、提高对示范创建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更要扩大健康养殖产品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要大力宣传示范创建的经验做法、典型模式、技术成果和工作成效,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加快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增添新的亮点。

  (五)及时上报信息。市(地)渔业主管部门请于610日前将本辖区上半年示范创建工作总结正式函报我委渔业局;从7月份开始,于每月1日前上报上个月量化指标进展情况,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422741770@qq.com

  各地在创建活动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委渔业局联系。联系人:张澜澜,饶仁钢 ;联系电话:0451-84613098  84614534

 

附件: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7年版)

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

3.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

4.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名单

                    5.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复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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